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了(2005)二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本院于2008年9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0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4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1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2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对罪犯郭文思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
上一篇:郭文思,人间致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