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时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一中刑减字第2181号 罪犯郭文思,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了(2005)二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本院于2008年9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0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4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1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对罪犯郭文思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郭文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建议对罪犯郭文思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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