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连春 审判员 程丽霞 审判员 于宏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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