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还引发了公众关于减刑假释具体规定、限制减刑等等议题的讨论。
就此,周浩指出,关于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有所考虑,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目前,限制减刑主要规制的是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而不包括无期徒刑。
周浩认为,这是法律在平衡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与大众的朴素感情、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后作出的选择。此外,就近几年来司法解释的变化情况来看,不论是减刑的启动、减刑的幅度、减刑的间隔都是逐渐趋于严格的。
“比如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这些都是为了从严而作出的具体限制。”周浩举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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