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称,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及该司法解释于2012年的修正版本,郭某某的两次减刑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每次的减刑幅度应在1年以内。
前述《裁定书》显示,郭某某的最后一次减刑裁定发生在2018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对罪犯郭某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核。最终,北京一中院裁定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
至此,郭某某的服刑期自2005年2月24日始,至2019年7月24日止。
周浩告诉《财经》记者,减刑的可能条件有两种: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第一种情形相对常见。一般来说,服刑过程中,存在多次减刑情况的,服刑者都是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的判断相对来说比较宽松,比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未故意实施其他违法活动等等。服刑者就可以加分,并最终实现减刑。
以郭某某为例,前述《裁定书》显示,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郭某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的减刑建议。
周浩表示,减刑假释规定在实务中比较集中的争议是:法院的审查是不是流于形式,如何才能保障罪犯是真的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看来,目前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裁定书》指出,鉴于罪犯郭某某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