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减刑的理由,按照先后八次为郭文思裁定减刑的北京市一中院的认定,不外乎“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其中,最后一次减刑,北京一中院认定:“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郭文思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建议。”
由上述减刑理由一眼就能看出问题——郭文思第八次减刑发生在2015年10月29日,“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难道在第八次减刑中没有使用,要放在第九次减刑中使用吗?从监狱方面操碎了心为郭文思减刑的过程来看,断不可能遗漏奖励事项。因此,这种减刑显然存在着为郭文思编造理由,而法院审查流于形式的嫌疑。
真正令人惊讶的是,被监狱改造得如此优秀的故意杀人犯郭文思,出狱不过7个月,再次杀人,从监狱到相关的法院,那些不厌其烦为期减刑的监狱领导和司法官,是不是需要给我们一个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