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郭文思第五次减刑,刑期减少11个月;
2013年4月26日,郭文思第六次减刑,刑期减少11个月;
2014年7月17日,郭文思第七次减刑,刑期减少10个月;
2015年10月29日,郭文思第八次减刑,刑期减少1年;
2018年10月22日,郭文思第九次减刑,刑期减少6个月。
历经九次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郭文思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这样的减刑正常吗?符合法律规定吗?发出这种疑问的显然不止我一个人。我生怕犯了义愤填膺的毛病,一大早就开始与多名大牌刑事律师探讨,又请教司法界资深人士,结果,所有的回答都是相同的——理论上不违法,实际上不正常。
从2004年8月29日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计算(不知道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19年7月24日刑犯释放,不足15年;从2005年2月24日一审判决之日计算,至刑满释放,14年5个月。
根据2002年刑法修正案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看上去,对郭文思的减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就是所谓“理论上不违法”的依据。
那为什么“实际上不正常”呢?由上述减刑的过程可以看出,从郭文思被判处无期徒刑,进入监狱服刑开始,每一个环节都有人在为他操心,从第一次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到第八次减刑,每次仅仅相隔一年,而且减刑幅度很大,每次都在10个月至一年,用一名资深刑事审判法官的话说,“在整个服刑期间,每一步都没有耽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