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通过“精神控制”的方式对一方进行侮辱、伤害、怂恿,使其发生侮辱性、自伤自残性的行为,虽然受害者表面上看是自愿的,但实际上是受到恐吓、威胁而惧怕,或者因为施害者的劝说、哄骗等产生错误认知,又或者因受害者年龄小,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不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而产生。这还是符合法律上的“胁迫”“强迫”以及“教唆”的定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种“杀人于无形”的施暴者所实施的“胁迫”、“强迫”、“教唆”,需要立法者、执法者正视和适当扩张对固有法律概念、定义的理解,将该等行为真正纳入犯罪行为的范畴。
女孩子们,万一不幸遭遇恶魔,请一定要勇敢站出来,勇敢揭露罪恶,勇敢保护自己。即使保护和正义没有在你最需要的时候出现,但务必相信,只要你自己能克服懦弱奋起回击,天明的曙光一定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