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对犯罪的认,需要具备特定要素,包括“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1)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2)违法性,是指犯罪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是实质上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3)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本案中包丽是自杀,虽然从曝光的各种聊天记录来看,凭借大家合理的判断和推测,能够证明包丽生前受到牟林翰种种令人匪夷所思的“精神控制”,但是包丽现在已不在人世,无法对质;即便通过聊天记录等线索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但如何证明牟林翰的言行与女孩自杀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又是一个难题。再加之目前牟林翰并未被警方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警方也未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分析,追究牟林翰的刑事责任可能性很小。
那么作为包丽的父母,在痛失爱女之后,如果现阶段确实无法追究牟林翰的刑事责任,或许只有从民事法律方面着手,去追究牟林翰的法律责任了。
李星星案:
从广义上来讲,PUA在人格不对等的人际关系中比较普遍。一般来说,一方对另一方盲目顺从,或者对对方的谩骂、洗脑无动于衷甚至完全迷失自我,都属于PUA的范畴,只是情节轻重不同而已。
从这点来讲,个人认为,李星星的遭遇中,也存在一些PUA的因素。只是影响的程度目前还无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