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从程序上看,虽然连续9次减刑并不多见,但郭某某的这9次减刑都符合程序,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我国法律的溯及力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郭某某2004年犯罪、2005年审判时,《刑法修正案(八)》尚未出台,减刑依据的是199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1997年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当时规定的减刑幅度为“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到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2007年6月25日北京市高院做出减为有期徒刑19年的裁定,无论是服刑时间,还是减刑幅度,并无不妥。
此后的历次减刑,虽然期间2012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发布了关于减刑、假释的新规定,但相对于1997年的规定而言都严苛了许多,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郭某某的随后8次减刑,依然是按照1997年的规定执行,无论是核减的刑期,还是减刑的时间间隔,都在1997年规定的框架内,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这里就不再一一罗列法律条文。
当然,我所说的,是法律关于程序的规定。至于郭某某何以能每年精准地按照时间减刑,是否有不为人知的家庭背景,目前没有资料披露,我也不能妄下结论。其原审代理律师称,郭某某一家是普通公职人员家庭,不是做生意的个体户。这个说法有点耐人寻味,特别强调“不是个体户”,这种职业歧视貌似不应从律师口中说出来,而又强调“普通公职人员”家庭,这个说法却似曾相识,云南的孙小果的父母最初披露的信息也是“普通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