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看到案件卷宗,没有见到证据,只能依据媒体报道的情况,作一点粗线条的分析。
我感觉以下几方面因素会影响被告人的生死:
一、舆情汹汹
本案发生后,引起舆论高度关注。这不难理解,豪车、富二代、醉驾、死伤惨重,这些因素很容易激起社会公众的情绪
谁都知道,这种情况下,被关注不是什么好事。
理论上说,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包括舆论影响。但实际上舆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是巨大的。
关注这个案子的人,一定也关注过民航总医院杀害医生的案子。那个案子一审死刑判决已经出来了。有人问我为什么那么快,还不是舆论这把火烧的。
肯定,舆情对案件的影响,大多不会对这个醉酒撞宝马的谭明明有利。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
无论舆情多么汹汹,预判刑事案件处理结果都必须回到事实和法律上来。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这个罪名成立,不用说舆情,醉酒驾驶、多次剐蹭、肇事逃逸、宝马着火、死伤多人,这些因素都会让被告人谭明明命悬一线。
要是交通肇事就简单了,昨天文章中提到的李启铭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尽管我爸爸是李刚传遍了全中国,但也只判了六年,现在已经刑满释放。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被告人驾驶玛莎拉蒂撞宝马致使宝马起火死伤多人的行为,到底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交通肇事?我个人觉得会存在争议。
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明知前面有车有人,仍不管不顾乱冲乱撞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是没有注意到装上了就是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被告醉酒后驾驶玛莎拉蒂并和他人车辆发生剐蹭,这一行为性质是醉酒驾驶。应处拘役,拘役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
被告人发生剐蹭后不顾多人阻拦,驾车冲撞多辆汽车逃离事故现场。为逃离事故现场,她前面不管是谁阻拦,不管是谁的车阻拦,她都会撞。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特点——危害对象是不特定的众人。此时,被告人的行为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是撞宝马的行为定性。要是被告明知宝马车停在前面仍故意去撞,就是危害公共安全。要是因为醉酒或者其他原因,应当注意到前面的宝马车而没有注意到,因而发生撞击,就是基于过失心态的交通肇事。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玛莎拉蒂和宝马撞击的地点已经离开了被告人最初发生剐蹭的事故现场。她已经没有必要为了逃逸而故意撞击阻挡的车辆。她是近视眼,事发时没有戴眼镜。她当天喝了很多酒被认定为醉驾。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被告人确实注意不到前面有一辆车。
有人会说,前面除了一辆宝马,还有红灯,这也看不到吗?前边提到,应该看到,没有看到,这就是交通肇事罪要求的过失。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没有提到被告人撞击宝马是故意的。
玛莎拉蒂撞击宝马时的时速超过110迈。这也表明被告人确实不是故意撞的。用这一速度撞击一辆处于停止状态的车辆,没人保证自己一定能活。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被告人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最高处罚是有期徒刑七年。
如果指控罪名成立,达不成赔偿和谅解的话,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三、赔偿和谅解
赔偿和谅解现在成为影响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这不用多说。
有人可能有印象,十年前南京一个叫张宝明的老板,驾车冲撞人群,造成5人死亡。张宝明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任何争议。就是因为赔偿了,谅解了,被判处无期徒刑。
谭明明家人做了努力,包括庭审中下跪道歉,先行支付一百多万医药费等等。但目前尚没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