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被废止。为此,有人在问,今后是不是等于卖淫嫖娼合法化了?
牛角君告诉你:别想多了,卖淫嫖娼仍属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开始正式实施,其第一条规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日前被废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由此可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作为其上位法的、《废止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相抵触。
所以,作为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国务院,于日前明令将其废止。事实上,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在2019年12月29日已被废止。
但是,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就等于卖淫嫖娼合法化了吗?非也!该办法的废止,仅仅说明今后不得对此类人员进行收容教育了,这不等于卖淫嫖娼合法化。
在我国,卖淫嫖娼仍属违法行为,某些情形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