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之前早有呼吁取消《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经常成为热议话题。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2015年曾建议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他说,收容教育自主在某些案件中成为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进行打击陷害的工具,从而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必须予以废除。民间普遍认为,办法规定的公民就能被限制人身自由达6个月至两年之久,未经司法程序,显然有悖宪法精神,经历孙志刚案、唐慧案等一系列标志性事件之后,收容遣送、劳教制度已被废止,而这个办法没有理由不寿终正寝。
3月27日,终于被废止了,意义不容小觑,这标志着国家法治进步再进了一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卖淫嫖娼会被合法化,据专家称,卖淫嫖娼有悖社会风化,还会传播性病艾滋病等,危害很大,以后国家对卖淫嫖娼的态度还是主张打击、禁止的,处置依据将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等,同样有法可循,但公安执法将更规范、严肃,会真正在法律框架中打击卖淫嫖娼。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世纪90年代初,针对卖淫嫖娼乱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经济处罚等。现在终于废止了,民间欢呼大于批评,这传递出严格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