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
本案存在3个关键的争议点,我们逐一对其展开分析和讨论:
本案究竟该如何定性?
被告主体身份是否适格?
被告的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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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关于本案的定性,检方和法院认定是玩忽职守罪,而被害人家属则认为属于故意杀人,定性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被告的刑期。
故意杀人罪定性的要求存在杀人的故意,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即如果预见到他人死亡可能性的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然而却很难证明辅警能够预见到俞伟国会死亡的发生。
从案情来看,在俞伟国身体出现明显异常时辅警赶忙拨打急救电话送医并不希望其死亡的发生,而之前并没有对俞伟国出现的状况及早汇报和送医,是一种在其职权内的过失,因此综合来看确实玩忽职守罪更为合适。
如果要定性为玩忽职守罪,要明确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及六名辅警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辅警虽然并未录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是他的职业和权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性,更何况他们受雇于钟庙派出所,有着处罚和监管行政违法人的“特权”,而这种普通老百姓所不能享有的权利又为国家机关工作,当属于实质上的公职人员。
被告六名辅警的行为与被害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被害人出现身体异常时,已经向被告发出求救的请求,甚至跪下求送医治疗,这预示着被害人身体状况处于不佳状态,辅警应当向上级汇报或者将其及时送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