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了解犯人的改造情况,也不了解他们的监狱表现,只能根据监狱写的材料直接同意——这是多年来的做法。
如果有法官不批准,就好像你要找茬,或者是针对监狱机关。
监狱申请减刑6个月,你不同意,你得说明理由,可是法官根本见不到犯人,也挑不出材料的毛病,就只能同意。
犯人在监狱能不能申请减刑,主要考的是积分。
可是积分根本无法体现一个犯人的改造情况,即便穷凶极恶的人,也可以伪造的很好换取减刑。
比如积分里按时起床给1分,积极劳动给2分,解约食物给2分,其他优秀表现给2-3分。
这样犯人累积分数,达到60分就是优秀。
优秀了就可以提请减刑6个月,80分可以减11个月。
但是立法的意图,并不是把司法权设置为图章,而是立法者早就意识到监狱管理部门在减刑假释的过程中会出现腐败,让司法权进行把关与监督。
可是法院自己从来不用,反而甘愿做一个图章。
一来是认为都是自己人别得罪人,二来是觉得监狱提起的,出了事监狱来担。
最终形成了司法的惯性,全部减刑都直接同意。
未改造好的犯人,也会再次进入社会危害社会。
郭文思案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必须彻底的改革减刑假释制度。
司法系统里权力要相互制约,而不是一团和气都是自己人,否则腐败、渎职频发,危害的还是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