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确实发生不少律师介入导致被告人无罪或者被轻判的大案。“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其中之一。
有人将其评价为世纪审判,将其视为西方程序正义的典型案例:“即使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了辛普森杀人了,法律没有看到,那么他只能被宣告无罪”。需要说明的是,辛普森被判无罪,是因为定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律师只是发现并成功说服了法官和陪审团。
律师或许会利用言语技巧,但辩护的核心基础仍然是以证据和基本事实。律师参与庭审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官享有最终裁判权。
反问:律师要不要为罪大恶极者辩护?
“N号房”事件嫌犯在首次接受调查时,律师应当出现,却没有出现。理由是:“了解案情后十分震惊,不愿意为其辩护”。这里面或许也有律师对汹汹民意的担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不可否认,面对愤怒的民众,为嫌疑人辩护,辩护人要承受来自四面八方的巨大压力。面对这些,律师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或者继续辩护,这确实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假如你是律师,是否愿意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辩护呢?